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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诉李占国、张光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轻,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光轻,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占国、张光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占国之妻李桂英在汝州农商银行杨楼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郭顺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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