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初字1154号 原告周彦军,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杏花营村1组,身份证号410224197502163919。 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小伟,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斗门村东队,身份证号410211199003201025。 原告周彦军诉被告李小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5日,在开封市东京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处,被告李小伟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周彦军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李小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周彦军维修车辆后,将维修费发票交于被告李小伟。现保险公司已经将车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李小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维修费,被告未支付。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小伟给付修车款12500元。 被告李小伟未到庭,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在开封市东京大道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处,被告李小伟驾驶的豫BD0324轿车与王彦民驾驶的豫BZJ550轿车(该车车主周彦军)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小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调解,李小伟和王彦民达成一致意见,李小伟的车损自行负责,王彦民驾驶的豫BZJ550轿车车损由李小伟赔偿。2014年8月21日被告李小伟以李艳名义为原告周彦军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记明“今欠周彦军维修车费用12500元”。豫BZJ550轿车车主周彦军为追要赔偿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小伟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周彦军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且被告李小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在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对事故处理中,李小伟和王彦民达成一致意见,李小伟的车损自行负责,王彦民驾驶的豫BZJ550轿车车损由李小伟赔偿。此后3李小伟于2014年8月21日以李艳名义为原告周彦军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记明“今欠周彦军维修车费用12500元”。上述欠条确认了李小伟应赔偿车损的数额。豫BZJ550轿车车主周彦军主张事故责任人李小伟按欠条记明的数额给付维修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彦军车辆维修费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李小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建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大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