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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佳佳与杨闪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马佳佳,男。 被告杨闪闪(曾用名杨然),女。 原告马佳佳诉被告杨闪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闪闪经传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马佳佳,男。
被告杨闪闪(曾用名杨然),女。
原告马佳佳诉被告杨闪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闪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订婚仪式,经介绍人之手原告两次分别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礼品及其它费用15000元。双方原准备结婚,但在体检时却发现被告身体有病,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及其它费用15000元,共计65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订立婚约,经媒人之手原告两次分别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后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经刘店司法所和杜良司法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杜长法、谷海当庭证言及杜长法、谷海、陈龙证明材料各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为了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按照习俗进行了见面并给付部分彩礼,现二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元彩礼,本院酌定支持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它费用15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闪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佳佳彩礼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佳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承担274元,被告承担438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忠贵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志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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