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法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人雷永民,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2010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赵铁黔,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2010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任斌,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金塘东街22栋四单元3号。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董静,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42号二单元7号。2010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以上五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萍、宋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等人经预谋后,由赵铁黔假冒在开封市接工程的赵老板,以准备购买木地板给领导送礼为由,与开封市豪德建材市场“帝王豪家”商店的被害人李某某在金明池大酒店房间内洽谈具体事宜。期间,任斌假冒公司会计给赵铁黔送去了一提包钱(实为冥币),形成赵铁黔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然后赵铁黔以急需购买两疗程的进口药“肾舒”为名,由假冒市委李秘书的任某某和被害人一起到开封市中心医院向假冒院长助理的雷永民购买该药。任某某称自己钱不够,让被害人先垫付一部分钱,在开封市中心医院行政楼内,任某某和雷永民在收到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现金后,谎称上楼找领导签字拿药,从楼道另一出口离开,迅速同另外几名被告人开车逃离开封。所得20000元赃款几人平分挥霍。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董静、任斌从贵州省开车来到开封,经预谋后,由任某某扮演市委李秘书,赵铁黔扮演来开封接工程的赵老板,雷永民扮演开封市中心医院的院长助理,董静扮演赵铁黔公司的会计,任斌负责开车,再次计划实施诈骗。6月13日上午,赵铁黔以准备购买一些净水器给领导送礼为由,与安利公司的被害人朱某某在金明池大酒店房间内洽谈具体事宜。期间,董静假冒公司会计给赵铁黔送去了一提包钱(实为冥币),形成赵铁黔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然后赵铁黔以急需购买进口药“肾舒”为名,由假冒市委李秘书的任某某和被害人一起到开封市中心医院向假冒院长助理的雷永民购买该药。任某某称自己钱不够,让被害人先垫付一部分钱,在开封市中心医院行政楼内,任某某和雷永民在收到被害人朱某某22000元现金后,谎称上楼找领导签字拿药,从楼道另一出口离开,迅速同另外几名被告人开车逃离开封。当日,五名被告人逃至许昌市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追回赃款17900元已退还被害人朱某某。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等人经预谋后,于2014年4月15日上午到开封实施诈骗,由任某某假冒开封市委李秘书、雷永民假冒开封市中心医院院长助理、赵铁黔假冒在开封市接工程的赵老板、任斌假冒公司会计。先由赵铁黔以准备购买木地板给领导送礼为由,与开封市豪德建材市场“帝王豪家”商店的被害人李某某在金明池大酒店房间内洽谈具体事宜。期间,任斌假冒公司会计给赵铁黔送去了一提包钱(实为冥币),形成赵铁黔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然后赵铁黔以急需购买两疗程的进口药“肾舒”为名,由假冒市委李秘书的任某某和被害人一起到开封市中心医院向假冒院长助理的雷永民购买该药。任某某称自己钱不够,让被害人先垫付一部分钱,在开封市中心医院行政楼内,任某某和雷永民在收到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现金后,谎称上楼找领导签字拿药,从楼道另一出口离开,迅速同另外几名被告人开车逃离开封。所得20000元赃款几人平分挥霍。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董静、任斌开车来到开封,预谋由任某某假冒市委李秘书,赵铁黔假冒来开封接工程的赵老板,雷永民假冒开封市中心医院的院长助理,董静假冒赵铁黔公司的会计,任斌负责开车,再次实施诈骗。6月13日上午,赵铁黔以准备购买一些净水器给领导送礼为由,与安利公司的被害人朱某某在金明池大酒店房间内洽谈具体事宜。期间,董静假冒公司会计给赵铁黔送去了一提包钱(实为冥币),形成赵铁黔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然后赵铁黔以急需购买进口药“肾舒”为名,由假冒市委李秘书的任某某和被害人一起到开封市中心医院向假冒院长助理的雷永民购买该药。任某某称自己钱不够,让被害人先垫付一部分钱,在开封市中心医院行政楼内,任某某和雷永民在收到被害人朱某某22000元现金后,谎称上楼找领导签字拿药,从楼道另一出口离开,迅速同另外几名被告人开车逃离开封。当日,五名被告人逃至许昌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17900元已退还被害人朱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白大褂、听诊器、药瓶、药、药品商标、提包及包内装的冥币等,证明了5名被告人实施诈骗时所用道具的情况;2、相关书证:证明了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害人朱某某找其借钱的情况以及后来朱某某钱款被骗的情况;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明了自己钱款被骗的情况;5、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的供述:证明了对两名被害人分别实施诈骗的经过;6、辨认笔录:证明了被害人分别辨认几名被告人的情况;7、视听资料:证明了五名被告人实施诈骗的部分过程。 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任某某、雷永民、赵铁黔、任斌、董静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雷永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赵铁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任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董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涉案赃款向被告人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任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雷永民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赵铁黔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任斌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董静的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亚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