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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女,44岁。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女,44岁。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7日被逮捕。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告人葛某某被开封市公安局从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葛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到开封市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车库中,盗窃一辆邦德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盗窃的两辆电动自行车销赃,葛某某分得赃款15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62元,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33元。
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到开封市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甲盗窃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并逃离现场;被告人葛某某盗窃一辆世纪鸟牌电动自行车,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后经价格鉴定,被盗世纪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18元,被盗赛利特牌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未鉴定出价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云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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