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杰涛,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樊小强,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樊小强在中国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75000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欣 执行员 郭顺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