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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素芳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16-1号 申请执行人魏素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负责人李涛,地址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16-1号
申请执行人魏素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负责人李涛,地址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负责人孙平勇,住所地汝州市陵头乡宁庄村。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魏素芳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合同纠纷等三案,(2014)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2013)汝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2014)汝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账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3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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