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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安与胡增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724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男,汉族,1952年4月25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增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724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男,汉族,1952年4月25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胡增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高新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增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胡增杰之妻韩菊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丹阳路支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强制执行。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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