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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学诉李运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6-643-1号 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爱景,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运明,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6-643-1号
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爱景,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运明,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关于原告高文学诉被告李运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06)汝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运明之妻丁星屹(曾用名丁秀英)在汝州农商银行建业分理处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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