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6-643号 申请执行人高文学,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爱景,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运明,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债务纠纷。 关于原告高文学诉被告李运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06)汝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运明之妻丁星屹(曾用名丁秀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工资帐户、普通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