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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娇与罗权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罗娇,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权辉,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权辉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罗娇,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罗权辉,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罗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权辉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罗权辉在汝州农商银行民生支行城垣路分理处的存款28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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