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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宝友、黄延军、李红菊、杜晓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34-5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黄延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34-5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宝友,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黄延军,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李红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黄延军,系被告黄延军之妻。

被执行人杜晓伟,男,汉族,成年,干部,住平顶山市。

案由:民间借贷

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334-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执行人张宝友之妻朱玉仙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红利限额壹佰万元整,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334-4号继续冻结的裁定,冻结了执行人张宝友之妻朱玉仙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1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宝友之妻的股金及股金红利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宝友之妻朱玉仙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1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宝友之妻朱玉仙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红利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