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毛海军,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 负责人:王焕忠,系梨园矿矿长 案由:工伤损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毛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工伤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劳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寄料分理处的存款12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