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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政与韩呼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6-2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呼来,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申请执行被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6-2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呼来,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呼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韩呼来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呼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限额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