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6-1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韩呼来,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永政申请执行韩呼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韩呼来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呼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13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