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37-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200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法定代理人孙彦红,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宇晨之母。 被执行人张仁伟,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仁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仁伟之妻任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