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郭国正,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靳万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占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国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万胜、郭占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靳万胜、郭占选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靳万胜之妻许素云个人所有的英伦牌黑色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