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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钢等人与马少勋、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4-1号 申请执行人郭学师,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申请执行人郭俊钢,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俊团,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4-1号
申请执行人郭学师,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申请执行人郭俊钢,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俊团,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俊晓,女,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俊燕,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郭俊娜,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马少勋,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郭俊钢等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少勋、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马少勋所有的挂靠在被执行人民权豫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台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