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4-933号 申请执行人邓青朝,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邓占青,男,194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邓青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占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汝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占青在汝州农商银行米庙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