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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岁平与康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尹岁平,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康改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尹岁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尹岁平,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康改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尹岁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康改伟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康改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华山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限额壹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