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丁海宽,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志欣,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海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涛、陈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欣个人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欣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志欣个人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