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07-1号 申请执行人丁海宽,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志欣,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海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涛、陈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红涛、陈志欣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欣个人所有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自行看管,限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武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