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3-2号 申请执行人丁常州,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焦六合,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常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六合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焦六合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六合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