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573号 申请执行人魏长春,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申请执行人慕蝴蝶,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执行人田武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蔡贾贾,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蔡金锁,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趁,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范泽涛,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范充杰,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双琴,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安乐,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和平,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珍,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魏长春、慕蝴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武杰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2)平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丹阳西路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1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