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7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原告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告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小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