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7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7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焦玉良,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郑小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原告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告焦玉良、郑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0)第017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小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市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