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57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范振鹏,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晓锋,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振鹏、朱晓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陵征字(2011)第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范振鹏在汝州农商银行陵头支行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范振鹏在汝州农商银行陵头支行的存款5335.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张武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