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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范振鹏、朱晓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57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范振鹏,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晓锋,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57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范振鹏,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朱晓锋,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振鹏、朱晓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陵征字(2011)第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范振鹏在汝州农商银行陵头支行的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范振鹏在汝州农商银行陵头支行的存款5335.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张武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