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53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粟延辉,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吴淑娜,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粟延辉、吴淑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陵征字(2011)第6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粟延辉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头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张武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