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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申、王亚伟等与计钢伟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42-2号 申请执行人王留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计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42-2号

申请执行人王留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计钢伟,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计钢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苏明霞,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计钢旗在汝州农商银行营业部的存款9027.89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计钢旗在汝州农商银行营业部的存款9027.8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