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王留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计钢伟,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计钢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苏明霞,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申请执行人王留申、王亚伟、王跃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计钢伟、计钢旗、苏明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汝刑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计钢伟、计钢旗、苏明霞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计钢旗在汝州农商银行营业部的存款9027.89元。 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