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留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计钢伟,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计钢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苏明霞,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1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计钢旗之妻张彩云在汝州农商银行光明支行丹阳路分理处的存款18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计钢旗之妻张彩云在汝州农商银行光明支行丹阳路分理处的存款1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