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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幸芝与于召良、葛红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007号 申请执行人宋幸芝,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召良,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葛红权,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人身损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007号

申请执行人宋幸芝,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于召良,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葛红权,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2011-0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于召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15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于召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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