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139号 申请执行人安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振,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现义,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现义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怯庄村10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王寨集建(1990)字第6-10-507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安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振、李雪峰同意被执行人张现义对查封的财产自行处理,该房产现已处理,卖房款已交付申请人,并且申请执行人安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振、李雪峰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张现义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怯庄村10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