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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振杰与常广祥、陈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史振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常广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振,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史振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常广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振,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广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2940.73元;被执行人常广祥之妻付青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2059.13元;存款2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常广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2940.73元的冻结。

解除被执行人常广祥之妻付青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2059.13元;存款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