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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宾与张志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宾,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志和,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48号执行裁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宾,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志和,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和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张庄分理处的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张志和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张庄分理处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滕胜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