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宾,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志和,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和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张庄分理处的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张志和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张庄分理处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滕胜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