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148-1号 申请执行人兰延奇,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院长,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樊尊尊,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万兴,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2010-148-1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樊尊尊在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富民街储蓄所的工资款每月800元予以冻结。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樊尊尊在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富民街储蓄所的工资款每月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