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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常州与焦六合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3-1号 申请执行人丁常州,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焦六合,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汝执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3-1号

申请执行人丁常州,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焦六合,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3-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焦六合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焦六合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