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3-1号 申请执行人丁常州,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焦六合,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3-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焦六合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焦六合在汝州农商银行蟒川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