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15号 申请执行人雷万怀,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 代表人杨本书,男,该粮库书记。 案外人河南省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河南省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河南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雷万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民三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原河南省粮食局第二直属粮库)所有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7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24)、8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2)、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0)、12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08)、13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09)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后,案外人河南省饲料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7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24)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案外人河南省油脂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8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2)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案外人河南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12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08)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案外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0),经汝州市人民法院审查,四个案外人河南省饲料公司、河南省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省饲料公司、河南省油脂有限公司、河南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对本法院作出的(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7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24)、8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2)、12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08)、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0)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四个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7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24)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8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2)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12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08)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房产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证4287810)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