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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宋某某与宋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25-1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宋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某甲,男,193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25-1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宋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200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某甲,男,193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做出(2014)汝行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宋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