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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福与王国民、高帅兵、董项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8-275-2号 申请执行人宋建福,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民,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高帅兵,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董项超,男,汉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08-275-2号
申请执行人宋建福,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国民,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高帅兵,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董项超,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登封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建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民、高帅兵、董项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2014)汝行执字第2008-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董项超之妻段红娟在登封农商银行送表支行的存款账户,现因划拨该款,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董项超之妻段红娟在登封农商银行送表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董项超之妻段红娟在登封农商银行送表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