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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璐与张志林、张现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安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现义,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安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现义,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汝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7日给被执行人张志林、张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安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299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现义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怯庄村10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王寨集建(1990)字第6-10-507号)。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现义负责看管,允许其使用,限制行使处分权(限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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