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程春宇,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龙翔大道,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田光国,又名王海玉,男,1978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本院在执行程春宇与田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光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光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光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田光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