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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武与耿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7006号 原告李林武,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耿江涛。 原告李林武诉被告耿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7006号
原告李林武,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耿江涛。
原告李林武诉被告耿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依照原告起诉状上所载明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林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贤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