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50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强,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陈源勋,男,199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1。 法定代理人李永丽,女,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源勋之母。 被执行人陈东辉,男,199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苏爱梅,女,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东辉之母。 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9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陈明信,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浩然之父。 被执行人宋超杰,男,1996年5月25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获嘉县。 法定代理人吴纪华,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宋超杰之母。 被执行人王若蒙,男,199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王西萍,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王洪强与陈源勋、陈东辉、陈浩然、宋超杰、王若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源勋、陈东辉、陈浩然、宋超杰、王若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源勋、陈东辉、陈浩然、宋超杰、王若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源勋、陈东辉、陈浩然、宋超杰、王若蒙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源勋、陈东辉、陈浩然、宋超杰、王若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