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98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王洪曾,男,1976年3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王洪曾犯抢劫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王洪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王洪曾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4年11月28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王洪曾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