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99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5年5月17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申高峰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4年11月28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