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系被告父亲。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和好,愿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