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朱广军,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被执行人张根平,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本院在执行朱广军与张根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根平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根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根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