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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王素便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200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贺明辉,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素便,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郏县。 案由:离婚纠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200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贺明辉,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素便,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郏县。
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素便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素便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素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茨芭支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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