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2岁,住河南省扶沟县. 法定监护人王某甲,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之父。 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樊某某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樊某某在汝州农商银行大峪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