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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74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邵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74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邵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离婚纠纷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邵某某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邵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